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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公海7108线路中华人民|全国联网排列3|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欢迎来到公海来到赌船ღ★,公海赌博线上娱乐公海赌赌船官网ღ★!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ღ★。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ღ★,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ღ★,制定本规则ღ★。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ღ★,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ღ★、飞行直接准备ღ★、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ღ★。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ღ★,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ღ★。

  第八条 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欢迎来到公海7108线路ღ★、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ღ★,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ღ★,保证飞行安全ღ★。

  第九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ღ★,必须服从指挥ღ★,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ღ★,正确处置空中情况ღ★。遇到特殊情况ღ★,民用航空器的机长ღ★,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ღ★,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ღ★;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ღ★,下同)在不能请示时ღ★,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ღ★。

  第十一条 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ღ★,兼顾民用ღ★、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ღ★,统一规划ღ★,合理ღ★、充分ღ★、有效地利用空域ღ★。

  第十二条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ღ★、飞行需要ღ★、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ღ★、导航ღ★、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ღ★、环境保护等因素ღ★。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ღ★、航路ღ★、航线ღ★、空中禁区ღ★、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ღ★。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ღ★,可以划设空中走廊ღ★、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ღ★。

  第十四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ღ★。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ღ★、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ღ★,均不得小于10公里ღ★。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ღ★、编队ღ★、仪表)飞行空域ღ★、科研试飞飞行空域ღ★、射击飞行空域ღ★、低空飞行空域ღ★、超低空飞行空域ღ★、海上飞行空域ღ★、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ღ★。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ღ★;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ღ★,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ღ★。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ღ★,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线米以上ღ★,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ღ★。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ღ★,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ღ★。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ღ★,其中心线公里ღ★;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ღ★,可以减少宽度ღ★,但不得小于8公里ღ★。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ღ★。

  第十八条 位于航路ღ★、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ღ★、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ღ★、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ღ★,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ღ★。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ღ★。在规定时限内ღ★,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ღ★,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ღ★。

  第十九条 位于机场ღ★、航路ღ★、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ღ★,根据其射向ღ★、射高ღ★、范围ღ★,可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ღ★。

  第二十三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ღ★,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ღ★,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定ღ★,并通报有关单位ღ★。

  国(边)境线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ღ★。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ღ★,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ღ★。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ღ★,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ღ★、建筑物ღ★、构筑物ღ★、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ღ★。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ღ★,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ღ★,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ღ★。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ღ★。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ღ★、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ღ★。

  第二十六条 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ღ★,必须报国务院ღ★、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ღ★。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ღ★,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ღ★,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ღ★。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ღ★、发射场ღ★、炮兵射击靶场ღ★、射击点的管理单位ღ★,应当负责与所在地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ღ★,并制定协同通报制度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ღ★,应当进行对空观察ღ★,确保飞行安全ღ★。

  第二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ღ★,须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ღ★、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ღ★、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拟定ღ★,报国务院ღ★、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实施ღ★。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ღ★,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

  第三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ღ★,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ღ★:飞行管制区ღ★、飞行管制分区ღ★、机场飞行管制区ღ★。

  航路ღ★、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ღ★、中低空管制区ღ★、终端(进近)管制区ღ★、机场塔台管制区ღ★。

  第三十四条 担负飞行管制任务的航空管理部门及航空单位ღ★,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ღ★,根据本规则制定飞行管制的具体实施办法ღ★。

  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ღ★,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ღ★,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ღ★;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ღ★,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ღ★;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ღ★,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ღ★。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ღ★,按照规定的航路ღ★、航线和班期时刻表进行ღ★;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备案ღ★;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ღ★,还应当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ღ★。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航空器ღ★,有关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ღ★,采取必要措施ღ★,直至强迫其降落ღ★。

  第三十八条 转场航空器的起飞ღ★,机场区域内ღ★、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ღ★,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ღ★;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ღ★,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ღ★。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飞ღ★,又未申请延期的ღ★,其原飞行申请失效ღ★。

  第三十九条 组织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ღ★,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ღ★。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ღ★:任务性质ღ★、航空器型别ღ★、飞行范围ღ★、起止时间ღ★、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ღ★。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ღ★。

  第四十条 航空器飞入相邻管制区前ღ★,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应当进行管制移交ღ★。管制移交应当按照程序管制或者雷达管制的有关规定实施ღ★。

  第四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飞行的航空器ღ★,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ღ★,禁止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飞行ღ★。

  第四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ღ★、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ღ★,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经过专门培训ღ★、考核ღ★,取得执照ღ★、证书后ღ★,方可上岗工作ღ★。

  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ღ★,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ღ★,邻近机场的位置和跑道方向ღ★,机场附近的国(边)境ღ★、空中禁区ღ★、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ღ★、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ღ★,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ღ★。

  第四十六条 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工作ღ★,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ღ★。在各项准备和天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ღ★,飞行方可开始ღ★。

  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ღ★,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ღ★,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ღ★。

  第四十七条 昼间飞行ღ★,在航空器起飞ღ★、降落前ღ★,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ღ★,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ღ★;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ღ★,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ღ★,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ღ★。

  第四十八条 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ღ★,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ღ★,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ღ★。

  第四十九条 飞行员开车滑行ღ★,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ღ★。滑行或者牵引时欢迎来到公海7108线路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

  (二)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ღ★;在障碍物附近滑行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ღ★。

  (三)航空器对头相遇ღ★,应当各自靠右侧滑行ღ★,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ღ★;航空器交叉相遇ღ★,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滑行ღ★,主动避让ღ★。

  (四)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ღ★,后航空器不得超越前航空器欢迎来到公海7108线路ღ★,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ღ★,不得小于50米ღ★。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ღ★,与船只对头或者交叉相遇ღ★,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牵引时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ღ★。

  第五十条 通常情况下ღ★,准备起飞的航空器ღ★,在起落航线第四转弯后无其他航空器进入着陆时ღ★,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ღ★,方可滑进跑道ღ★;跑道上无障碍物ღ★,方准起飞ღ★。

  第五十一条 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ღ★;若因地形ღ★、城市等条件的限制ღ★,或者为避免同邻近机场的起落航线交叉ღ★,也可以为右航线米ღ★。

  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ღ★,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ღ★;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ღ★,一般应当保持在1500米以上ღ★;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ღ★,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超越速度小的航空器ღ★,超越时应当从前航空器的外侧超越ღ★,其间隔不得小于200米ღ★。除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ღ★,任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ღ★。

  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ღ★,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ღ★,不得横向截入ღ★。

  第五十二条 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区域内上升或者降落前在机场区域内下降ღ★,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进行ღ★。

  航空器飞离机场加入航路ღ★、航线和脱离航路ღ★、航线飞向机场ღ★,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ღ★。

  第五十三条 相邻机场的穿云上升航线ღ★、穿云下降航线互有交叉ღ★,飞行发生矛盾时ღ★,由负责该地区飞行管制的部门调整ღ★。

  第五十四条 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ღ★,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ღ★、高度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ღ★,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ღ★。

  除等待空域外ღ★,一个飞行空域ღ★,在同一个时间内ღ★,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ღ★。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ღ★,通常应当保持2000米以上的高度差ღ★。

  第五十五条 目视飞行时ღ★,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ღ★。航空器应当与云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ღ★。

  第五十六条 航空器进入着陆ღ★,应当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ღ★;不具备着陆条件的ღ★,不得勉强着陆ღ★。

  第五十八条 复杂气象条件下进入机场区域的飞行ღ★,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ღ★。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许航空器飞入机场区域时ღ★,应当及时向飞行员通报下列情况ღ★:

  (三)水平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ღ★、天气现象和机场上空的云底高度ღ★,地面和穿云高度上的风向ღ★、风速全国联网排列3ღ★,场面气压或者修正海平面气压ღ★,或者零点高度ღ★,以及地面大气温度ღ★;

  第五十九条 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ღ★,必须保持在规定的等待高度层并且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指示的方法飞行ღ★,未经许可ღ★,不得自行改变ღ★。

  在等待空域内等待降落的航空器ღ★,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降落ღ★。特殊情况下ღ★,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ღ★,方可优先降落ღ★。

  第六十条 航空器穿云下降必须按照该机场的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进行ღ★。当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或者决断高度仍不能以目视进行着陆时ღ★,应当立即停止下降ღ★,并且按照规定的航向上升至安全高度ღ★。

  航空器因故不能在该机场降落的ღ★,空中交通管制员ღ★、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ღ★,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落全国联网排列3ღ★,同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ღ★、飞行高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ღ★。在飞行人员同备降机场沟通无线电联络并且报告在备降机场着陆已有保障以前ღ★,空中交通管制员ღ★、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继续与该航空器保持联络ღ★。

  第六十一条 航空器飞临降落机场时ღ★,机场的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ღ★,且航空器无法飞往备降机场的ღ★,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采取一切措施ღ★,指挥航空器安全降落ღ★。

  第六十二条 飞机在空中拖曳滑翔机时ღ★,拖曳飞机同滑翔机应当视为一个航空器ღ★。滑翔机飞行员应当服从拖曳飞机飞行员的指挥ღ★。

  第六十三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ღ★,其他任务飞行的航空器在该机场起飞和降落的时间ღ★,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飞行管制部门ღ★。

  军用机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ღ★。

  第六十六条 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ღ★,应当明确穿越的地段ღ★、高度和时间ღ★,穿越时还应当保证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定的飞行间隔ღ★。

  第六十七条 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ღ★。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全国联网排列3ღ★。

  在飞行任务书中ღ★,应当明确飞行任务ღ★、起飞时间ღ★、航线ღ★、高度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ღ★。

  第六十八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前ღ★,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专人对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备情况进行检查ღ★。飞行准备质量符合要求时ღ★,方可执行飞行任务ღ★。

  第六十九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ღ★,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ღ★,起飞机场ღ★、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ღ★,不得起飞ღ★:

  (二)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ღ★、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ღ★、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ღ★;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能影响飞行安全ღ★,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ღ★,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ღ★;

  第七十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则和飞行任务书中的各项规定ღ★,服从飞行指挥ღ★,准确实施领航ღ★,保持规定的航行诸元ღ★,注意观察空中情况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航空器位置ღ★、飞行情况和天气情况ღ★,特别是危险天气现象及其发展情况ღ★。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ღ★,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ღ★;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ღ★,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全国联网排列3ღ★,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ღ★。

  第七十二条 在与航路欢迎来到公海7108线路ღ★、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靠近的临时航线飞行时ღ★,飞行人员应当加强对空中的观察ღ★,防止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相撞ღ★。当临时航线与航路ღ★、固定航线交叉时ღ★,水平能见度大于8公里的ღ★,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ღ★;在云中飞行或者水平能见度小于8公里的ღ★,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ღ★。在靠近航路的航线上飞行时ღ★,应当与航路的边界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ღ★。

  第七十三条 未配备复杂气象飞行设备的航空器ღ★,机长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最低气象条件ღ★,在安全高度以上进行目视飞行ღ★,防止飞入云中ღ★。

  第七十四条 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时ღ★,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视飞行ღ★,飞行时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米ღ★。

  第七十五条 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公里前ღ★,除有协议的外ღ★,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ღ★。中途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ღ★,保证其安全通过ღ★;无特殊原因ღ★,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航线和高度ღ★。

  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时ღ★,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ღ★,或者按照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ღ★。

  第七十六条 飞行中ღ★,飞行人员与地面联络中断ღ★,可以停止执行飞行任务ღ★,返回原机场或者飞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ღ★。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ღ★,仍保持原高度飞行ღ★;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ღ★,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ღ★;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高度的ღ★,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ღ★。

  第七十七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ღ★,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继续飞行的ღ★,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ღ★,校对有关资料ღ★,经批准后方可起飞ღ★;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ღ★,必须事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ღ★。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ღ★,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ღ★、航线天气情况ღ★,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ღ★。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ღ★,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ღ★,经批准后方可起飞ღ★。

  第七十八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到达预定机场后ღ★,其各项保障工作由驻该机场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协议负责ღ★。

  第七十九条 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ღ★,保证飞行安全ღ★,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ღ★。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ღ★。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ღ★。

  第八十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ღ★,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ღ★。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ღ★: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ღ★。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ღ★。

  第八十一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水平间隔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ღ★,报国务院ღ★、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批准ღ★。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米ღ★;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米ღ★。

  第八十三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ღ★,在航路中心线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ღ★,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ღ★,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ღ★;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ღ★,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ღ★,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ღ★,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ღ★。

  第八十四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ღ★,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ღ★,通过飞行管制部门具体配备ღ★。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ღ★、航空器性能ღ★、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ღ★、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ღ★。

  第八十五条 在同一条航路ღ★、航线有数架(数批)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的ღ★,应当分别将每架(每批)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ღ★;不能配备在不同高度层的ღ★,可以允许数架(数批)航空器在同一条航路ღ★、航线ღ★、同一个高度层内飞行ღ★,但是各架(各批)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ღ★。

  第八十六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ღ★,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ღ★,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ღ★。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ღ★,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ღ★,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ღ★,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ღ★;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ღ★,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ღ★,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ღ★。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ღ★,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ღ★,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ღ★、飞行指挥员的指示ღ★,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ღ★。

  第八十七条 在高原机场起飞前ღ★,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ღ★,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ღ★,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ღ★。

  在高原机场降落时ღ★,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ღ★,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进行着陆ღ★。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的ღ★,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ღ★,而将另一个气压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ღ★。

  第八十八条 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ღ★,因航空器故障ღ★、积冰ღ★、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ღ★,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ღ★,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ღ★。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ღ★,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ღ★。

  遇有紧急情况ღ★,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ღ★,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ღ★,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ღ★,并对该决定负责ღ★。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ღ★: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ღ★,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ღ★,然后转回原航线ღ★。

  (一)了解飞行任务ღ★、飞行计划ღ★、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健康状况ღ★、航空器性能和机载设备ღ★,以及各项保障工作情况ღ★;

  (二)掌握飞行动态ღ★,了解天气变化ღ★,及时向飞行人员通知有关的空中情况和指挥其准确地按照计划飞行ღ★;

  第九十三条 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ღ★,必须实施统一指挥ღ★。军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ღ★,民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副指挥员ღ★。

  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ღ★,并且按照飞行指挥员的指示ღ★,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ღ★。

  第九十四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ღ★,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ღ★。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ღ★,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ღ★,速度大的航空器ღ★,应当允许优先起飞ღ★;对有故障的航空器ღ★,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ღ★,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ღ★,班期飞行和航路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ღ★,应当允许优先降落ღ★。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空器ღ★,无线电受干扰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ღ★,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实施指挥ღ★。

  第九十六条 现用机场应当设飞行管制室ღ★、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ღ★,其位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ღ★,可观察到机场ღ★、净空地带以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ღ★。

  机场飞行管制室ღ★、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ღ★,应当配备指挥和保障飞行的通信设备ღ★、雷达显示设备或者雷达标图以及其他有关设备和必要的文件图表等ღ★。

  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ღ★,应当根据情况的性质ღ★、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ღ★。飞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ღ★,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规定ღ★。

  第九十九条 飞行人员ღ★、空中交通管制员ღ★、飞行指挥员和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ღ★,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必须预有准备ღ★。飞行人员应当及时察觉飞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各种征兆ღ★,熟练掌握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ღ★;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ღ★,应当熟知在不同的飞行条件下特殊情况的指挥措施和组织援救遇险航空器的方法ღ★;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恪尽职守全国联网排列3ღ★,使各种保障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ღ★,随时能为飞行人员ღ★、空中交通管制员ღ★、飞行指挥员正确处置特殊情况提供有利条件ღ★。

  第一百条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ღ★,机长必须在保证航空器上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ღ★,积极采取措施保全航空器ღ★。

  时间允许的ღ★,机长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ღ★,并且按照其指示行动ღ★。

  第一百零一条 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危及航空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ღ★,飞行人员应当利用一切手段ღ★,重复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ღ★。其他航空器飞行人员在飞行中收到遇险信号ღ★,应当暂时停止使用无线电发信ღ★,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重复发出遇险信号ღ★。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在收到航空器发出的遇险信号后ღ★,应当迅速查明遇险航空器的位置和险情性质ღ★,立即采取措施ღ★,并报告上级ღ★。

  第一百零二条 军用航空器遇险时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驻军ღ★。当地政府和驻军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ღ★。在海上搜寻援救遇险航空器时ღ★,还应当报告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ღ★,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迅速进行搜寻和援救ღ★。

  第一百零三条 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遇险时ღ★,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ღ★。在海上飞行遇险时ღ★,设备允许的ღ★,还应当使用500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ღ★。

  第一百零四条 通信ღ★、导航ღ★、雷达ღ★、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任务ღ★,认真履行职责ღ★,密切协同ღ★,周密组织与实施飞行保障工作ღ★。

  第一百零五条 各种通信ღ★、导航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ღ★,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ღ★,保证通信ღ★、导航的可靠性和稳定性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通信ღ★、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ღ★、装置ღ★,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ღ★。

  航路ღ★、航线地空通信ღ★、导航设备的增设ღ★、撤除或者变更ღ★,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ღ★。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用ღ★、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ღ★、导航设备的撤除还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ღ★。

  第一百零六条 飞行实施过程中ღ★,飞行人员ღ★、空中交通管制员ღ★、飞行指挥员应当按照通信ღ★、导航保障规定ღ★,正确使用通信ღ★、导航设备ღ★。

  (二)严密监视航空器按照预定的航路ღ★、航线ღ★、飞行空域和高度飞行ღ★,及时发现和报知航空器偏离航路ღ★、航线ღ★、改变飞行高度和超出飞行空域的情况ღ★;

  (三)当获知空中有迷航ღ★、遇险的航空器时ღ★,应当组织有关雷达重点观察ღ★,迅速判明迷航ღ★、遇险的航空器及有关情况ღ★;

  (四)当飞行区域天气不稳定时ღ★,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要求ღ★,及时组织雷达探测天气ღ★。

  航空气象保障部门必须严密组织气象保障ღ★,及时ღ★、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ღ★、天气实况ღ★,及时发布重要气象情报ღ★、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ღ★;必要时可以提出派遣航空器侦察天气和利用探测设备探测天气的建议ღ★。

  机场的气象台ღ★,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下达的任务ღ★,对在本机场起飞ღ★、降落的航空器ღ★,实施气象保障ღ★;兼负飞行管制分区(区域)飞行管制任务部门的机场气象台ღ★,还应当负责本区内转场飞行的气象保障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ღ★,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ღ★、停留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ღ★、航线飞行时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ღ★,必须按照规定的航路飞入或者飞出ღ★。飞入或者飞出领空前20至15分钟ღ★,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ღ★,并取得飞入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ღ★;未经许可ღ★,不得飞入或者飞出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ღ★,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ღ★、停留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采取措施ღ★,令其纠正ღ★。情节严重的ღ★,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ღ★,直至迫使其在指定机场降落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无明确规定的ღ★,适用本章规定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审批ღ★、备案或者其他手续的ღ★,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情节严重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 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ღ★,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ღ★,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ღ★、飞行指挥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ღ★,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ღ★、警告ღ★、记过ღ★、降职或者取消资格ღ★,免除职务的处分ღ★;构成犯罪的欢迎来到公海7108线路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条 飞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ღ★、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行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ღ★,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ღ★;但是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拦截违反本规则的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航空器回答的信号ღ★,按照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执行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ღ★:航空单位ღ★,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机关或者单位ღ★,包括航空运输公司ღ★、飞行俱乐部ღ★、飞行部队ღ★、飞行院校等ღ★。

  航空管理部门ღ★,是指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单位ღ★,包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ღ★、国家体育总局ღ★、航空工业集团公司ღ★,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ღ★、空军ღ★、总参谋部陆航局等ღ★。

  过渡高度ღ★,是指一个特定的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ღ★。在此高度及其以下ღ★,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ღ★。

  过渡高ღ★,是指一个特定的场面气压高ღ★。在此高及其以下ღ★,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场面气压高表示ღ★。过渡高度层ღ★,是指在过渡高度之上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ღ★。国务院ღ★、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年4月2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时废止ღ★。

  1.昼间ღ★:在目标机左前方摇摆机翼ღ★,得到回答后ღ★,向左以目标跟得上的速度做水平慢转弯ღ★,飞向指定机场ღ★。

  2.到达机场后ღ★,在机场上空盘旋ღ★,长机放起落架ღ★,并沿着陆航向飞越跑道上空(夜间同样动作ღ★,并打开着陆灯)ღ★,引导目标着陆ღ★。

  夜间ღ★:高出场面300米以上但不高于600米ღ★,飞越着陆跑道ღ★,闪烁着陆灯ღ★,在机场上空盘旋ღ★。如不能闪烁着陆灯ღ★,闪烁可利用的其他灯光ღ★。

  一ღ★、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ღ★:“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ღ★;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ღ★,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ღ★。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ღ★,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线米以上ღ★,每融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ღ★。”

  二ღ★、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ღ★:“线米为一个高度层ღ★;高度在9000米以上ღ★,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ღ★。”第二项修改为ღ★:“线米为一个高度层ღ★;高度在8400米以上ღ★,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ღ★。”